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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中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張嘉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8422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22時3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渉嫌懸掛偽造車牌、妨害公務等刑事案件為巡邏員警查獲,經警於執行附帶搜索時,於被移送人所駕駛之車輛副駕駛座發現具殺傷力之野營刀1把,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野營刀。
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行為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111年1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被移送人既已死亡,本件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諭知不受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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