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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2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許由家即許立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300313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由家即許立委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許由家即許立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⒈民國113年6月10日晚間7時29分許。
⒉民國113年6月10日晚間11時48分許⒊民國113年6月11日凌晨0時2分許。
㈡地點:⒈臺中市南屯區忠勇路上。
⒉彰化市○○路○段000巷00號。
⒊彰化市○○路○段000巷00號。
㈢行為: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向公務員故意謊報臺中市○○區○○○街00號(下稱系爭地點)有民眾遭挾持於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許由家即許立委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錄音譯文。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
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社維法第85條第4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報案專線為供遇有緊急事態民眾報案使用,衡情在無緊急事態下當無任意撥打之理,故如報案專線長期遭頻繁占線,勢將因而排擠確有遭受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之虞民眾即時獲得員警救助機會,自屬情況緊急而得以口頭為勸阻。
查被移送人許由家即許立委於113年6月10日晚間7時29分許撥打110報案,稱系爭地點有民眾遭挾持,員警立即調派警力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趕赴現場,由現場屋主田○盈應門,經詢問後為住家自行居住,且檢查屋內無發現有人遭挾持,後續撥打被移送人電話,聽其聲音有酒醉情況且胡言亂語,警方確認現場無事故後離去,然被移送人仍於113年6月10日晚間23時48分許撥打110表示該地點有人遭挾持,要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與渠聯繫了解查處情形,經警方勸阻不要無故撥打警方機關報案,惟被移送人仍於113年6月11日凌晨0時2分許撥打110表示春社派出所處置不當,要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回覆其電話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在卷可佐,顯見被移送人確實經員警口頭勸阻後,仍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論處。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手段、違反義務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危害,兼衡其年齡、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示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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