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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王凱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300152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凱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3月10日18時46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㈠為警當場查獲。
㈡附表所示之物扣案。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其吸食強力膠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經濟、年齡、智識、教育程度、次數、動機、方法、行 為、違反義務、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 │數量│
├──┼─────────┼──┤
│ 一 │強力膠 │ 2條│
│ 二 │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 1個│
└──┴─────────┴──┘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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