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交簡,593,200105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五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被害人劉旼昇、錢義忠、游萬財、王景和、潘泰龍於警訊中之陳述。

(三)酒精濃度測驗值表、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份及照片十六幀在卷可憑。

三、按駕駛人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一一%以上者,即得認為不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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