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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О六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中分二社維字第五0九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二十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街四十七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八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林武宗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四)台中市警察局二分局檢查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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