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一五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分三刑秩字第六七四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意圖得利與人姦,均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甲○○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至五月十六日止;乙○○自同年三月五日至五月十六日止。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四段一0六號海尼根休閒中心。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邱錦盛、陳榮輝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四)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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