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柒台、「新滿天星」肆台、「五JUMP」參台、「金牌瑪莉」壹台及「孔雀王二代」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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