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00,2001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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