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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四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二)台中市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載明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四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四)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九十中所正總字第一三八0號函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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