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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辛○○
戊○○
庚○○
丁○○
己○○
丙○○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辛○○、戊○○、庚○○、丁○○、己○○、丙○○、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碗公壹個、骰子肆顆及賭資新台幣柒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至扣案之杯子壹個,因查無證據證明係當場賭博所用之器具或被告八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是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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