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他人之身體,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鄭耀祥於警訊中之指訴。
(三)告訴人之驗傷診斷書一份附卷可稽。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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