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83,200105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 (一)、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二)、證人黃馨怡、江瑞碧、黃素蓮、林完美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現場檢查表、現場圖、現場照片影本四幀等件附卷足憑。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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