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93,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張哲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其他電磁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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