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貳人以上,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留用」、「NURULDORAM」、「在臺中縣大里市○○路三八五巷七六號為警查獲」應更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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