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909,2001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貳人以上,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留用」、「NURULDORAM」、「在臺中縣大里市○○路三八五巷七六號為警查獲」應更正為「聘僱」、「NURUL DOLAM」、「在臺中縣大里市○○路三八五巷四五弄二八號為警查獲」;

證據「NURULDORAM」應更正為、「NURUL DOLAM」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論處,聲請人誤載為犯有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罪嫌,容有未洽,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營利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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