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911,200105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珠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一)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和公司代理人林進忠於警訊中之指訴。

(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繳款單等件附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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