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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