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929,200105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在巷道之轉角處擺放插有多根鐵釘之木板,並將鐵釘之尖端向上之方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又查被告明知該街巷道係供公眾往來之通道,竟仍在該巷道之轉角處擺放插有多根鐵釘之木板,並將鐵釘之尖端向上,其方法顯已達於對往來人車通行之安全造成危險之程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陸路往來之危險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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