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934,200105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⑴被告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嗣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及⑵被告擺設之電子遊戲機中,其中小瑪利變異體為八台(聲請書誤載為六台)應予補充及更正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共一百五十三台,查為東威娛樂有限公司所有,非被告個人所有,且非違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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