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939,200105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一一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被告所為上開犯罪事實,有台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書及台中縣警察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附卷足參,是被告辯稱係其可能因他人施用安非他命受到影響,惟其未施用安非他命云云,顯非足採。

三、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