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交簡,449,200105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四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乙○○及甲○○在警局及偵查中均供承確有飲酒後駕車之行為等語。

(二)酒精濃度測驗值表、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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