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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事實,除乙○○之素行應補增為乙○○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經本院八十四年易字三五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外,其餘與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在警訊中之自白。(二)證人丙○○、甲○○、黃惠湘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酒精濃度測驗值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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