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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六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事實,除被告之素行應更正為乙○○前曾因搶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六日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外,其餘與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甲○○、丙○○於警訊中之證述。
(三)酒精濃度測驗值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職務報告書各乙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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