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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五七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九十霧警刑字第五二七六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支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三時三十分許。
⑵地點:台中縣太平市○○路五一九號欣欣卡拉OK店。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鄧素姬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⑷有玩具槍一支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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