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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八二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 移送 人 乙○○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十日九十年中分五刑社字第О五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均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二)地點:台中市各大飯店賓館。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淫,代價均每次新台幣二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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