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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九二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九日中分四刑社字第九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道具槍子彈貳顆)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三二二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一)有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一支 (含彈匣一個、道具槍子彈二顆)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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