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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九九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中分四刑社字第0九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十八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南屯區○○○○街三三三號九二二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二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及證人吳文治於警訊時之證言。
(二)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臨檢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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