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788,2001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之下「明知」之上,應加記載「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餘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甲○○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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