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01,200105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埸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捌台(即「十三張」貳台、「麻將」貳台、「樸克」貳台、「賽艇」貳台)、新台幣肆仟元及日報表肆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警局當場查獲如主文所示之電動賭博機具八台及機具內之賭資新台幣四千元,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日報表四張等扣案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扣案之如主文所示之電動賭博機具八台係當場博之器具,機具內之新台幣四千元係在賭檯之財物,均依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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