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六0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寄藏子彈,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口徑九mm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扣案之制式九0子彈三顆(認係口徑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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