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05,2001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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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六0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寄藏子彈,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口徑九mm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扣案之制式九0子彈三顆(認係口徑九mm制式子彈)送鑑驗後所試射之一顆子彈,因業已失為違禁物之性質,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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