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09,200105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女性勞工」下加記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

及第四行「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九日起」下加記載「未遵守前開規定,以月薪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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