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11,200105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一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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