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37,200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使用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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