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40,200105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先生紀念醫院藥物濫用檢驗中心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

(三)被查獲時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可稽。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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