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901,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又毀損他人之傢俱、物品,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王振華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訴及證人即被告之妻王曉蓮之證述。

(三)照片影本四幀附卷可稽。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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