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912,200105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拘役參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滿貫大亨」壹台、賭資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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