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一四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快打旋風」貳拾台、「超越巔峰」貳台、「春秋二代」壹台、「加州飛艇」壹台、「單機」壹台、「滿天星」壹台、「星海大亨」壹台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擺設之電子遊戲機為「快打旋風」二十台、「超越巔峰」二台、「春秋二代」一台、「加州飛艇」一台、「單機」一台、「滿天星」一台、「星海大亨」一台(聲請書誤載為「快打旋風」二十台、「超越巔峰」七台)應予更正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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