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926,200105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犯罪,應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刑法第四十一條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佈,被告犯罪在該法修正之前,比較新舊規定,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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