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945,2001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本案並有扣得被告所有供竊盜所用之鑰匙一支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被害人端木祥之指述。3、證人即查獲警員林勇智之證詞。

4、被告所有之鑰匙一支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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