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948,200105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匕首、藍波刀共叁把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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