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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五五三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中分一社維字第0九四0000一八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二0一號(金沙汽車旅館二一一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劉炘耀姦宿,代價新台幣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劉炘耀之警詢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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