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4,中秩易,10,2005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易字第一О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 處罰 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三二六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分四刑字第0九四000五九二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因無力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申請書及本院簡易庭裁定各一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罰鍰一萬五千元未繳,其折算已逾五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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