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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中秩字第343號
移送機關 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年6月14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500312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5年5月30日上午6時18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西屯區市○○○路279號「沐夏汽車旅館」801室。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第3級毒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甲○○在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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