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8,中秩,156,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中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02月20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800056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8年1月15日當日16時許為警查獲前之某時。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旁之某汽車內。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甲○○因行跡可疑,為警於98年1月15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里○○街45號前遭盤查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其於同日為警查獲前,在臺中市○○區○○路旁之某汽車內有施用愷他命情事,且經警徵詢其同意後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交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以2009年2月6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之尿液檢驗報告結果,判定檢出愷他命。

(二)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警員陳俊維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尿液檢驗報告、真實姓名對照表、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各1份、照片2幀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