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9,中秩,468,201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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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468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曾靜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11月23日中縣豐警偵秩字第09900450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靜怡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曾靜怡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藉由手機簡訊廣告「最低消費,最高享受,你敢說,我敢做,百分百,全面配合,停車方便,全套服務只要2350歡迎 3匹,預約專線0000000000謝謝」散佈性交易訊息,經員警發現後,即喬裝成男客依該簡訊廣告之電話號碼聯繫召妓,並相約至臺中市○區○○路276號嘉濱大飯店601室見面,欲以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從事性交易行為,嗣被移送人依約於民國99年11月10日17時18分許前來,經在場等候之員警表明身份而當場查獲等情,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乃處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之行為,並未處罰姦、宿以外之其他性交行為,且亦無處罰未遂之明文,是就法條文意解釋上,自不得就未達姦、宿之行為擅加比附援引。

經查,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無非係以員警與應召站人員連絡召妓,及在上開查獲地點與被移送人前來應召對話內容之譯文,為其論據。

然被移送人為警查獲過程,原係移送機關之員警依據上開廣告訊息,先偽裝成男客以電話連絡要小姐服務及談妥性交易代價後,遂約定到上揭查獲地點欲從事性交易,待被移移送人依約前來時,為在場喬裝成男客之員警表明身分所查獲,此有移送機關第一組巡官田雲傑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在卷可稽,則被移送人遭查獲時,僅有前來準備從事姦淫之行為,顯然未與男客有從事姦淫之性交易行為,即尚未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爰逕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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