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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士弘
被 告 施紫鈴即施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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