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0,中小,4,2011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訴訟代理人 沈民耀
被 告 羅賢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98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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