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84號
原 告 劉俞均
被 告 吳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曾列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9,090元,此部分之請求雖經兩造於10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間協議以3,393元為計算金額,然原告當日所提狀紙雖表示在賠償總額不變之狀況下請求變更賠償細目,然卻未列出該部分之賠償項目,則該項目究係撤回不請求?或係漏列需重新調整?尚有疑義,故需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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