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7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坤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700元(即00000-00000=37370),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